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从项目下达执行开始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对实验项目的质量负责,同时接受实验室主任和质量监督员监督。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主任提供项目执行的详细计划和安排,对于采用的新技术方法以及新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经运行反复修订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有关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实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实验流程技术方法,若需必要的更改应提出方案,报请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按制定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的制定方法规程进行变更。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实验室汇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开展有关学术上的讨论,接受实验室主任的检查和监督,听取有关对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建议,视其情况进行修正。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会同主要学术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每三个月对项目实验数据的获取方式、处理结果、实验原始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对于重要学术和技术方面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实验室集体讨论或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
第六条 对项目小组人员的安排应遵循专业、学术、技术、年龄结构等合理搭配,应保证涉及的人才所需。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初步建议,经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后进行人员配置。
第七条 项目经费是保障实验项目完成的前提,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使用提出计划,但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买大型设备或与其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中必须计划出完成项目保证质量不要开支经费。
第八条 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论文应经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投稿,投稿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科管部门开出有关证明上报编辑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负责,不得制假造假。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用专用的记录本如实填写实验记录并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或发生掉页、添页现象。在实时记录时如发生错写、错填应重新填写的应注明变更理由,标明更改人员并有相关其它人员的签字。
第十一条 实验中所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内校外比,计量设备应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对于仪器设备校验应由专门的记载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涉及项目质量未尽事宜,由实验室主任、质量监督员和项目负责人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