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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警务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7-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智能警务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 28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 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2020)、《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警察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面对日趋复杂的公共安全管理形势,瞄准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构建并完善相关研究平台、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并组建相关研究团队,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国内外合作,在智能警务的各个重点研究方向力争取得国内外领先的研究成果,解决公共安全警务管理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于四川警察学院,联合哈工大计算机学院、哈工大大数据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遵循四川警事科学研究院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四川警察学院推荐聘任。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主要负责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设执行主任1名,协助主任处理各种事务;副主任1名,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合作交流、行政事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由主任提名,四川警察学院批准。根据管理需要,以兼职方式聘任2名主任助理,协助执行主任和副主任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

第五条 实验室设若干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1名负责人,研究方向下设若干科研小组,每个团队设小组负责人1名(PI),秘书1名,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流动人员若干。

第六条 实验室研究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负责人会议管理各团队工作,学术类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术带头人会议讨论,实验室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由主任负责决定。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5名省内外具备正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同时也将吸收学术创新上具有开拓精神的年青学者参加,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依托单位四川警察学院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为五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实验室推荐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申请,评审基金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研究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研究团队,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团队负责人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担任(副研团队负责人是因学科急需而引进的人才)。实验室对各研究团队及方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符合实验室发展战略的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各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和实行合同管理”原则,根据实验室确定的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立1名项目负责人,每个方向下设3-5个研究团队和相应的工作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聘用各研究方向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并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和团队予以解聘,让位于有条件的团队进入重点实验室平台。对有潜力并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并重点支持其工作。

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 各研究方向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聘任,流动型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统一聘任,其它流动研究人员由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争取情况自由聘任,受聘人员经实验室核准后,其相关经费由研究组承担,并与实验室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招聘跨学科兼职研究员,需与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在开放课题或自主课题中给予稳定的支持,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五章 技术服务系统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实验仪器支撑平台,设立管理岗位,由实验室公开招聘,作为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具体细则参见《智能警务实验室大型仪器公共平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控制污染源排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室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分管安全的室领导应提出辞职,团队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将被视为不合格,实验室三年内不受理该研究组的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十九条 团队负责人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房间的安全,安全员要有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联系畅通。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做到“五关”: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防火和防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实验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堆放大量溶剂和可燃物,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烘箱、灭菌锅、加热器等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易燃、易爆物品应严加保管,严格按实验室规范,防止实验中可能出现的爆炸事故。专人管理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验用放射性、生物和化学试剂应统一回收、集中管理,不得通过排水口排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团队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及所在地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和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转,保安要与实验室签订合同。实验室责成研究团队制定研究团队的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团队制定的管理办法不能与实验室规定相冲突,研究团队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作为研究组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防火演习,室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守《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智能警务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的学术交流管理体制,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术活动与交流由分管室主任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国内、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国内或双边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机会,派人参加高水平、影响大的学术研讨会,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章 国内外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速实验室的发展,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组开展与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性研究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重大国内外合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章 对外宣传

第三十五条 为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提出,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及时将实验室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向高校、研究所、新闻界或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并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为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实验室人员密切配合。

第三十八条 每年度要进行论文集、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的编辑工作,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三十九条 新闻报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新闻部门的宣传程序。所有关于实验室的宣传材料、新闻报道要本着真实、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谎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考核工作稳定有序的进行,激励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鼓励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实验室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对实验室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发展实验室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实验室或管理委员会采纳使用,并产生良好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建议人以表扬或发放奖金。对实验室提出批评者,室务会会对其姓名和批评内容保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对全体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者给予表扬奖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作为岗位聘任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为鼓励原始创新研究,扩大实验室在国外学术影响力,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验室拟实施高水平研究激励制度。如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和署名第一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第四十六条 为鼓励成果转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转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中20%归实验室所有,80%作为奖励和课题经费给个人及其团队。

第四十七条 相关科研课题(基金)获得立项和结题,实验室按四川警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十八条 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和项目奖励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有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智能警务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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