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对本单位其他研究部门、教研室以及校外单位开放。开放形式主要包括:①自带项目到实验室完成实验工作;②分课题由我方专人完成实验工作;③接收研究生来实验室完成研究工作及研究生论文;④接收进修生来实验室学习、工作;⑤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
第二条 凡需来实验室学习、工作、完成课题、培养研究生的单位、部门或个人,需向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完成工作的性质、需要使用的实验室和需要的设备配置、计划完成时间、使用的药品试剂、派来人员的情况。申请书需经申请部门的推荐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 对于外来工作人员,包括本单位其他部门或教研室人员,以及外单位人员,向实验室管理层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论证可行后,需报研究室主任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实验室完成工作者,应首先做“开题报告”,就其研究内容、技术、方法、材料、需要的动物和需要我方提供的物品、人员、时间作出详细的计划。根据计划实验室管理层负责组织进行论证和安排具体工作,一经安排应严格执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阐明理由,经论证并报研究室主任批准方可变更。
第五条 对于委托我方完成的研究任务,由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负责人应就有关研究内容等作“开题报告”或提交“实验方案”,由实验室质量管理层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核,安排具体实验时间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制度,视其对象、课题来源、课题性质、完成任务时间、难易程度和合作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对于协作或合作的课题,需来实验室完成实验研究任务的,实验室应首先优先安排和满足。
第七条 对于来本研究室培养的研究生,可在实验室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进入实验室前,学生需经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介绍需从事的研究工作和学生情况,特别是经费使用、分配情况,并由所在单位开出聘请指导教师的聘书送指导教师,经研究室同意后方可到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外来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增强法制观念。研究室对工作以外发生的事情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对外接纳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前,应履行严格合同制,双方应签署合同。合同上应明确甲乙双方应负的责任、履行的义务,特别要明确有关成果享受、论文署名、原始数据和经费分配等事宜。
第十条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应服从我方管理,纳入我方日常事务工作安排和参加有关政治活动、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不合格者我方有权终止其工作并责令退出实验室。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若对实验仪器设备造成人为损伤或丢失者,要照价赔偿。若影响其它工作,且情节、后果严重者要加倍处罚,并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情况、业务进展或遇到的问题应至少每月向研究室汇报一次,以便研究室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于不汇报、擅自调整者,研究室对其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以上条例请遵照执行,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主任,若需更改条例,需经研究室主任提出并汇同管理层人员讨论决定后更改。